二十年前两家人为便利出产自愿交换土地进行播种,二十年后一方却私行毁约,侵吞对方水田并栽培农作物。2013年5月2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产业损害补偿纠纷案,判定被告王友贵补偿原告周富良2012年度稻谷丢失600元。
原告周富良与被告王友贵均系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都坪村乡民,1982年在执行农村土地承揽责任制时,原告周富良分得本组的上更打(地名)0.7亩水田,被告祖父秦桂山分得本组的板坪论光(地名)0.5亩、世龙(地名)0.3亩水田。在1986年之前,都坪大桥没有建造,凉停组的乡民去板坪耕田需渡船过河。而原告分得的上更打(地名)责任田在凉停组屋背。为便于出产,1983年被告祖父秦桂山与原告周富良洽谈,周富良用上更打0.7亩水田与秦桂山板坪论光0.5亩水田和世龙0.3亩水田(凉停组水田面积以6屯为1亩)交换运营。1999年土地延包时,原、被告二户都将交换的水田填上各自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书》。2010年之前,两边从未因交换水田之事产生过对立。原告周富良外出打工期间,板坪论光、世龙二处水田别离交予本组李某和罗某播种办理。2010年春,被告王友贵未与原告周富良洽谈下,私行播种板坪论光、世龙二处责任田。2010年冬,原告周富良从外地打工回乡后得知被告已播种该二处水田,即要求被告中止播种,被告以原告母亲已讲过:“二家原交换的田返还回来,各种各的”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之后,两边洽谈未果,被告不允许原告播种,且又将此二处田播种了一年。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中止损害,并补偿2012年度稻谷丢失900斤,折价1350元。
龙胜法院审理后以为,1983年被告祖父秦桂山与原告周富良经洽谈一致后交换责任田,两边交换行为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律规定,故确认该土地交换合同合法有用。两边没有清晰约好交换期限,依据合同的诚信实行准则和维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长时间安稳的准则,法院确认该交换期限为整个承揽期内的交换,包含延包后的承揽期。被告在未与原告洽谈的情况下,私行在已受法律维护的交换责任田内进行播种,是侵略权力的行为,应立马中止损害。原告恳求判令被告补偿2012年度稻谷丢失,理由合理,应依法予以支撑。因原告未耗费工时和资金去播种,其要求被告补偿该田亩一年的稻谷丢失,明显过高。依据本案案情及被告的差错程度,酌情确认,由被告王友贵补偿原告周富良600元。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定。